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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杰座煤暖投资问题的一个建议

关于杰座煤暖投资问题的一个建议

联合起来不要单打独斗,我们要把牟平所有违规收费的小区的业主联合起来!
毕竟一个人`一个小区的力量是有限的!

杰座的暖气问题我不是很了解,但我知道煤气投资开发商在建房的时候已经交上了,只要我们通过法院就可以调取到它的相关资料,然后按照国家法律和牟平的相关文件是不用交的,已经交上的也会反还!那都是我们的血汗钱啊!!

还有,谁有那个会议纪要的原件发一个上来,我们一起来研究一下它里面到底有多少漏洞!!!
心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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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开发商手里有,我这里有烟台市政府网站上关于群众反映这个问题的一个回复,可以参考一下:
“到贵办转来群众反映问题的信件后,牟平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经查,来信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根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部分群众反映房地产开发商收取供热配套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年第16号)的规定,由于受城区部分区域供热设施配套不到位等实际情况制约,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开工手续时,供热企业没能收取其供热设施配套费,因而在销售商品房时,就没有把供热设施配套费列入商品房单价中。而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达到供热条件时另行收取该费用,双方应当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尽量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纠纷,区政府已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的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商,200811日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把供热配套费纳入商品房单价之中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涉及供热的相关配套设施费用。”
而在牟平区政府网站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份文件:
   

烟台市牟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



烟牟发改字〔2007〕252号

关于严格执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以烟牟政发[2005]54号下发了《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集中供热入网费、供水增容费、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供水、供气的,用户应与供热、供水、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单项改造配套费。

      住宅供热,负责改造到热用户单户锁闭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收取;公共建筑供热,负责改造到热用户楼前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收取。

      集中供水单项改造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收取。

      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配套费标准为每户2652元;其他各类用户按烟台市物价局[2005]68号文规定,标准控制在协议日用气量每立方米500元以内,由燃气经营单位与用户双方商定。

      二、旧城区用户指2005年10月17日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2005年10月18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其供热入网费、供水增容费、管道燃气建设资金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供热、供水、供气企业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者或用户另行收取涉及供热、供水、供气的相关设施配套费用。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以烟牟政发[2005]54号文为准。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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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东西一比较,不言自明。如此水平,可笑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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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楼的 pudzhou 的帖子

各位亲爱的业主们:
让我们一起来采购家用电器吧,省钱省力省心。。。
杰座超级业主群:67542493,希望大家踊跃参与,我们共同与装修来场完美的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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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我一个哈,不过不知道该怎么联合起来,16号文上写着2008年1月1日起才不能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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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把供热配套费纳入商品房单价之中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
2005年10月18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其供热入网费、供水增容费、管道燃气建设资金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供热、供水、供气企业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者或用户另行收取涉及供热、供水、供气的相关设施配套费用
自2008年1月1日起   和   2005年10月18日  应按那个时间为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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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没有政府官员的文化水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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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对政府施压才会造成这个结果!
但是那个会议纪要还是有漏洞的,(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开工手续时,供热企业没能收取其供热设施配套费,因而在销售商品房时,就没有把供热设施配套费列入商品房单价中。)它并没有把具体哪个楼盘属于这个情况列明,也就是说杰座的开发商在办理开工手续时供热企业很可能已经收取其供热设施配套费,而开发商在向我们二次收费!这个要通过法院来取证!
大家联合起来吧,或许此事的成败就在于你呢也说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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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没有法律效力的,真要民告官,他随时可以咽回去。但是发改局的文件就不行了~联合起来民事诉讼加行政诉讼吧~我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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