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开发商手里有,我这里有烟台市政府网站上关于群众反映这个问题的一个回复,可以参考一下:
“到贵办转来群众反映问题的信件后,牟平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经查,来信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根据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部分群众反映房地产开发商收取供热配套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年第16号)的规定,由于受城区部分区域供热设施配套不到位等实际情况制约,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开工手续时,供热企业没能收取其供热设施配套费,因而在销售商品房时,就没有把供热设施配套费列入商品房单价中。而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达到供热条件时另行收取该费用,双方应当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尽量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纠纷,区政府已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的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自2008年1月1日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把供热配套费纳入商品房单价之中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涉及供热的相关配套设施费用。”
而在牟平区政府网站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份文件:
烟台市牟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烟台市牟平区财政局
烟牟发改字〔2007〕252号
关于严格执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以烟牟政发[2005]54号下发了《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集中供热入网费、供水增容费、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供水、供气的,用户应与供热、供水、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单项改造配套费。
住宅供热,负责改造到热用户单户锁闭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收取;公共建筑供热,负责改造到热用户楼前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收取。
集中供水单项改造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收取。
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配套费标准为每户2652元;其他各类用户按烟台市物价局[2005]68号文规定,标准控制在协议日用气量每立方米500元以内,由燃气经营单位与用户双方商定。
二、旧城区用户指2005年10月17日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2005年10月18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其供热入网费、供水增容费、管道燃气建设资金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供热、供水、供气企业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者或用户另行收取涉及供热、供水、供气的相关设施配套费用。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以烟牟政发[2005]54号文为准。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