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一房两卖”须加倍赔偿

“一房两卖”须加倍赔偿

  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山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条理》明确规定,对于“一房两卖”的,商品房经营着已付房款加倍赔偿给买房着,从而保护买房者的权益。
  条理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与消费者定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撤消解除的,经营着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消费者依次受到的损失。
  这些情况包括:故意隐瞒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饭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低压或出卖的。
  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山东明确规定,出现上述前三种规定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心情评论

TOP

是今年十月吗

TOP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可处10-30万元的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OP

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但诉争房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原告要求被告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法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交房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皆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均已齐备,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楼房能否交付购房人;二、是否应以全部购房款到帐日期作为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日期。

    一、关于房屋是否可以交付

    本案诉争的楼房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均已齐备,也已经有部分购房人采取强行进入的方式实际使用,但因开发商与建筑商存在债务纠纷等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在此情况下作为购房人的原告不能要求被告交房。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囿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被告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楼房交付原告,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向原告交房仅构成违约。从法院的角度讲,法院固然不应当支持被告的违约行为,更不能用判决的方式强制被告违法。(二)部分居民采取强行进入的方式实际使用诉争楼房,并不能证明该楼房已经具备了交付的法律条件。(三)如果被告将未经竣工验收、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交付原告,房屋质量会因没有得到有效监督而难以保证。(四)被告未交付房屋,原告尚可获得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交付房屋后原告即丧失了请求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权利。

TOP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