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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房证的问题,谢谢!

请教关于房证的问题,谢谢!

[求助]请教关于房证的问题,谢谢!

各位好 ,我想询问关于我的房产证的问题。。

我的房子是04年10月交的,当时售房合同上写的是交房一年之内给办理房产证 ,可现在马上快2年了 ,一点消息都没有 ,

昨天我们邻居说我们,要集体起诉开发商,请问我们要是提起诉讼的话对我们有什么益处吗 ?原来就办不下的房证起诉后有用吗 ???还有我邻居说房产合同的有效期是2年 ,2年过后就作废了 ,有这么一说吗 》恳请个位明白人士解读 ,

万分感谢!!!!!

[此贴子已经被田斌于2006-8-3 14:21:30编辑过]

心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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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期限届满,由于出卖方的原因导致未能办证的,出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按照楼主所说的情况,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尽快办证.

  另外,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尚未能办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可以退房并主张赔偿.

  关于时效问题,我国法律对时效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认为,办证义务属于物权上范畴,不因受时效限制.故不能说,超过时效期要求开发商办证义务的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况且,即便是受时效限制,楼主所说的办证义务时效也应从交房一年后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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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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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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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文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可以参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3 18:44: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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