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灵所部分律师简介及经办案例介绍
李修渤 (LIXIUBO)律师简介基本情况
李修渤,男,1971年10月出生,专职律师,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大学文化程度,。
执业经历
1990年参加工作,1995年考取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工作,现为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150695110237。
工作经历及特长
李修渤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的几年时间里,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秉承“案件精办、敬业务实”的工作态度,迅速地成为一名骨干律师,单独或与其他律师合作承办了大量的经济、一般民事、建筑房地产、劳动仲裁、刑事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服务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李修渤律师经办案例介绍
案例一、某银行诉某房地产公司、某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建筑公司委托李健律师和李修渤律师参加了诉讼。某银行诉称,1997年某房地产公司以自有房产抵押,并由某建筑公司担保,自某银行处借款655万元,借款期限为1997年8月13日至1998年8月13日。届期,虽经多次催要,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均未还本付息。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55万元及利、复利122万余元。
作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人,我们提出的代理意见为:1、某银行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应首先由某房地产公司以抵押物的全部价值承担责任;2、某房地产公司如未经某银行的同意而处分了抵押物,则该处分行为无效,某建筑公司对处理部分不承担责任。
法庭经审理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依法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偿付某银行借款本金655万元及利、复利122万余元;某银行对某房地产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建筑公司只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因抵押物的价值远远大于借款的本金及利、复利,某建筑公司实际不必承担还款责任。我们的代理很好地维护了某建筑公司的权益,受到委托人某建筑公司的好评。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为某厂承建了厂房工程,因某厂拖欠其巨额工程款,委托百灵所处理。百灵所指派李修渤律师承办此案。李修渤律师接手后,在调查某厂的工商材料后,发现某厂已成为某集团公司的一员,该厂的所有资产均被某集团接收。如果仅仅起诉某厂,其结果很可能是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李修渤律师根据大量调查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建议委托单位将某厂和某集团作为共同被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厂承担偿付工程款的义务,并由某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某集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称某厂加入某集团只是强强联合,某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因李修渤律师开庭审理前做了精心的准备,以雄辩的证据将对方驳倒了对方的“借口”。法庭采纳了李修渤律师的观点,判令由某厂偿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550余万元及拖欠款的利息,由某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案已顺利执行终结,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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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LIJIAN)律师简介 基本情况
李健,男,汉族,1966年1月生人。1987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学系经济法专修科,1996年毕业于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国际贸易专业(函授本科),大学学历。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自1990年起一直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为房地产专业的助理经济师。2001年1月起担任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职务。现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芝罘区第十一届政协委员。律师执业证号为150690120233。
执业经历
1998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1990年-1998年7月,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1998年8月-2000年12月,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2001年1月至今,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工作经历和特长
1987年7月-1989年,在烟台市建筑工程公司先后从事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审计、经营等工作;
1990年-1994年,在烟台市建筑工程公司清欠办从事建筑业的清理回收拖欠工程款(简称清欠)工作;
1995年1月-2000年3月担任烟台市建筑工程公司清欠办公室主任职务,此间李健同志在清欠实践中摸索出的经验,制定的清欠办法等,在全省清欠工作会议上做典型经验交流发言,得到与会全省施工企业同行们的一致好评。
1996年李健同志被山东省清理工程拖欠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山东省清欠工作先进个人”。
1998年8月,山东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烟台召开“依法清欠法律培训班”,聘请李健同志为全省施工企业的代表及全省各地市的清欠办公室的同行做了《依法签定与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清欠防欠面面谈》的专题法律培训。
2000年3月-2000年12月,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的部长。
李健同志的成长过程,与建筑业、房地产业有着很深的渊源。由于他长期工作在施工企业依法管理的第一线,使得李健同志也由此形成了他自己的专业特长——建筑业、房地产业为主要业务领域及发展方向。现李健同志担任烟台市莱山区国土资源局、烟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源建设发展公司、三水置业公司、开发区东方建筑开发公司等一批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的法律顾问。
李健律师经办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起没有施工企业资质的分包队伍,起诉索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欠款纠纷的二审案件:
某村办的施工队从黄务建筑公司某处手里承接了某开发公司一宿舍楼工程的劳务部分,当时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后因开发公司拨款不及时,该施工队向某区法院起诉索要工程款,区法院经委托鉴定,按照非等级的资质等级为该施工队确定了与黄务公司结算的决算,并以此为据判令黄务公司偿还该施工队工程款十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务公司提起上诉并找到李健律师,请求代理二审诉讼。李健律师在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后,取得证据证明该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资质等级。据此向二审法院从多方面说明非等级与没有资质等级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在当时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与非等级的情况下,非等级也就是俗称的五级,其本身就是一个资质等级,而不能简单理解为没有资质的通通都是非等级。通过李健律师大量的工作及耐心的说服,最终二审法院仅判令黄务公司偿还该施工队一万多元。
在该案审理终结几年以后,山东省高级法院下发了有关规定,对此种情况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李健律师几年前的观点完全符合该规定的有关精神。
案例二、对中途停建(半拉子)工程的拖欠款处理
某施工企业承建的新世界商厦附楼商住工程,因合作投
资的几方资金均未落实,使得工程几度停工。后该施工企业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已经垫入的资金。由于该工程的停顿正是由于资金不足,而前述律师又仅仅提出了索要欠款的诉讼请求,对后期工程如何施工,再发生欠款如何解决等问题都没有提出意见,而这一切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被动局面,而施工企业也陷入了要完前段工程款,再垫资施工,施工一段后再起诉索款的怪圈当中。
在此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将原聘用的律师辞去委托后,委托李健律师继续代理该案。李健律师接手案件后,经调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施工合同;偿还拖欠款并赔偿停工等损失。从此以后,该案的审理进入了“快车道”,人民法院很快就作出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中途停建(半拉子)工程的拖欠款处理(二)
位于烟台开发区一条主干道路边的某工程,因业主建设
资金不足导致工程长期停顿,施工企业垫入的工程款收回无期。在此情况下,李健律师向该施工企业提出尽快起诉索款的法律意见,被该施工企业采纳并委托李健律师办理。起诉的同时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主体已经完工的工程。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因业主尚欠银行贷款,被银行起诉后,厂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又被人民法院另案查封。上述两案作为债权人的胜诉是没有问题,关键是当事人在房屋、土地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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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柱 (WANGJINZHU)律师简介基本情况
王金柱,男,1974年3月出生,专职律师,1997年7月法律专业毕业。
执业经历
1997年起只楚法律服务所,后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01年3月加入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为150697110577。
工作经历及特长
王金柱律师1997年7月大学毕业后即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从法律工作者、律师助理到执业律师,始终以勤奋敬业的精神走者律师经历的每一段路程。通过不懈的学习与努力,王金柱律师掌握了较为熟练的专业知识及执业技巧,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较长时间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使王金柱律师熟悉了基层及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的特点,并熟练掌握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方面,形成一定专长;2001年加入本所后,随着工作重心向建筑房地产及金融方面的转移,通过承办大量的建筑房地产及金融案件,使王金柱律师对上述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了充分的了解及认识,并在案件实务中形成专业积累。
王金柱律师经办案例介绍
案例一、2001年9月,百灵所接到烟台市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徐某在其与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所里指派王金柱律师作为徐某的代理人。接手案件后,通过了解当事人及调查相关材料,查明被援助人徐某是烟台某企业的女工,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因身患多种疾病,经企业领导许可,长期在家休病假,并不断向企业递交医生开具的假条。2001年初,其因工资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并提起诉讼。2001年3月,企业要求其上班,其因病未治愈而不能上班,并继续向企业递交假条要求继续治疗,企业拒收。2001年5月,该企业以徐某连续旷工15天为由而除名。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称自己是在家休病假,并已经向企业领导请假并不断向企业递交医生开具的假条,并非旷工,要求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没有支持徐某的请求事项,徐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向烟台市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经仔细研究本案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发现徐某所言的事实在证据方面非常不利。因为徐某没有证据证明确已向单位递交假条,而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必须要有效的证据支持,所以如果将本案的焦点引向徐某究竟是病假还是旷工的话,将来的庭审会使我方陷入非常被动及不利的地位。但详细研究该企业的除名决定后,发现企业的除名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王金柱律师将诉讼的重心确定为除名的法定程序,以其除名程序不合法,可确定除名决定不合法,从而撤销除名决定。根据这个诉讼策略,王律师为徐某起草了起诉状后到法院立案。在庭审中,我提出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相关事实证明企业除名的不合法性,最后人民法院采纳了王金柱律师的观点,依法撤销了企业对徐某的除名决定,维护了徐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2001年9月,在烟台某建设公司诉烟台某置业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王金柱律师被所里指派代理建设公司参加诉讼。本案的事实较为清楚,置业公司欠付建设公司工程价款,建设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庭审中,双方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我方认为欠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但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只应按存款利率计息。被告的依据是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某条协议条款,认为该条约定了利息计算应按银行存款利率;我方经详细研究合同,认为该条是对违约金利息的约定,而非工程价款的利率约定,合同约定被告不即使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条件执行,合同条件未约定利率,而我方具有替被告垫付款项的事实,被告又拖欠两年之久,具有实际损失,被告应按照贷款利率支付。王金柱律师据此向法庭发表了代理意见,并强调被告拖欠款项的事实及按照贷款利率计息更能突出制裁违约方,保护守约方的社会意义。法庭最后采纳了王金柱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付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尽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按银行贷款或存款利率计息在利息总额上不会有太大差距,但本案的判决结果,更能突出保护守约方、制裁违约方的法律价值,同时也会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并为以后同样的案件提供了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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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平(YUYIPING)律师简介 基本情况
于一平,女,1969年生人。北京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
执业经历
2002年7月至今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作经历
1987年7月—1991年7月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专业学习
1991年7月—1997年3月 哈尔滨东北轻合金加工厂法律顾问
1997年3月—2002年3月 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于一平律师经办案例简介:
广东省某企业与烟台市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与有多年的业务关系,截止二OOO年,合资企业共欠加工款8余万元,广东省某企业遂于二OO一年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合资企业偿还所欠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资企业败诉,判决生效后,因合资企业未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广东省某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合资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银行已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却了解到,合资企业将厂房有偿租给了另一企业,通过调取承租方企业档案,法院掌握了合资企业对承租企业享有到期债权这一事实,于是向承租企业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承租企业接此通知后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受律师所的指派,于一平律师代理了此案。
通过调查于一平律师了解到承租企业之所以承租合资企业的厂房,是因为合资企业长期拖欠企业的货款并无力偿还,只好通过租赁厂房的形式来减少损失,同时双方签订了用房租抵欠款的协议。针对以上情况,于一平律师及时地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明确讲明了承租企业与合资企业之间不存在欠房租问题,同时合资企业对承租企业也不享有到期债权。
执行异议函发出后,承租企业很快收到了执行法院的通知,要求承租企业限期到庭参加听证,否则将依法处理。接此通知后,于一平律师认为执行法院混淆了案外人与第三人这二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既将承租企业作为第三人要求予以协助执行,同时又将承租企业作为案外人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法院的这种作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于是建议委托单位应如期参加听证,以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利后果,委托单位采纳了于一平律师的意见。
百灵所部分律师简介及经办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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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灵所部分律师简介及经办案例介绍
邓军 (DENGJUN)实习律师简历基本情况
邓军,男,大学专科,实习律师。1987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2001年取得建筑经济大本学历。
任职资格
2002年通过全国首届司法资格考试,同年取得实习律师证。
工作经历
1987年——2002年就职于大型施工企业——烟台二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办公室文秘、中日合资中雄公司办公室主任、上海分公司副经理、公司经营处副处长、法律事务处副处长。
特长
熟悉施工企业行政管理、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兴办合资企业、报关以及相关纠纷的解决。
李律师:你好
请问,抵债房与房产证有关系吗,别人告诉我,买了抵债房办不出访产证 ,我想象买一套抵债房,紧急求助 .谢谢电话 13963890120 邮箱chenxiangy2@sohu.com 与房产无关的法律问题你这可以咨询吗? 中国某建设公司诉开发区某企业拖欠工程款,原告起诉的标的额为本金1400余万元及欠款利息。李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查阅相关原始证据,建议当事人提起反诉,反诉理由是因为工期拖延,按照合同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
至此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本诉、反诉的总额达到三、四千万元。李健律师经过精心准备,在法庭上发表了五千余言的代理词,重点阐述了反诉被告未按期履行交工验收的义务,并提请法庭注意建设部的有关规章及国家的验收规范等规范性文件。 尊敬的 :
我们寨子村的党员和村民早就想亲自来找各位领导,详细地反映一下发生在我们村中的一些我们觉得见不得人的事情,也是我们村中多数党员和村民至今深感迷惑不明之情。我们认为这些事情与我们党和国家的党纪、法律、大政方针不符难融。我们深知各位领导工作非常之忙,我们一直未来拜访找过你们,时至今日,我们实在是没有办法,也没有时间再托下去了。无奈为了我们这个村和多数村民的切身利益,也可以说合法权益,不能再继续遭受更大的侵害和损失,经我们商讨还是给各位领导发封来信,概略地实事求是地进行汇报反映。如果我们汇报反映的情况有诬陷捏造事实和严重失真,愿受各位领导公开处理以及国家法律追究,承担其法律责任。
一、班子更换不选举,村委到届不换届。
1、事情发生于2002年1月26日下午两点,玲珑镇党委突然派出6名工作人员来到我们寨子村召开党员会议,得到通知入会的党员有21人,没有得到通知的党员有19人,这次会议,一不说明为什么要更换支部领导班子,二不用法定程序选举或征求党员任何意见,强行宣布任命两名支部副书记,一名代理书记。宣布后当时被任命为副书记的李香华同志就立即否定,不同意任命,应采取民主投票,尽管否定可无济于事。整个会议用了不足5分钟时间,多数党员成了“丈二和尚”,被这突然袭来的“新领导班子”的任命莫明其妙。尤其是对于被任命为支部代理书记的温立忠的为人和所作所为,党员们纷纷提出反对意见,但党委派来的人未做任何工作或解释,急忙跳上车离开会场而去,把我们的党员晒在那里。试问,改造支部班子可以不经法定程序?党章、党纪、党的民主原则、党员的权利可以任意废除?这究竟演的是什么戏?是否就于老百姓流传的那样,有权就有任命,有钱有好处就可以当官?俺村五六名老干部、老党员说“真是世道有变,几十年的选举史,头一次这么简单,哪里还有民主?哪里还有党纪国法”?,党员们感叹地说:“这是我们村支部班子选举最为“光辉夺目”的一次,也是镇党委最英明的一次“任命”,也是我们村全体党员一次“奇耻大辱”。我们党员的选举权被镇党委彻底剥夺了,代理书记温立忠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任命了。
2、2002年5月份,是我们招远市村委会届满统一换届之时,市委政府对本次村委会换届很重视,做出统一按排和布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有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我们寨子村委会已超期一年多了,为什么不进行换届选举?国家的法律真的在寨子村不发生效力?镇党委政府为什么对寨子村不闻不问,无动于衷?俺村“名不正,言不顺”的代理书记为什么不贯彻落实市、镇统一部署的村委换届工作?原因何在?究其原因是因为村委会换届必须由温立忠参选,他考虑自己必将落选,所以村委会一直没有改选,我们每个村民的选举权被这位代理书记剥夺了。
二、独断专横,违法越权。
2002年7月11日,俺村的代理书记温立忠在没有经村委会、全体党员和村民协商讨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一人作主与市轮胎厂签订出卖本村河西经果农多年培育的经济田300多亩的合同。我们请教各位领导,作为农村一个代理书记,既不具备法人代表资格,也没有任何委托手续,有权代表村委与外界签订合同?这个权利是国家哪部法律赋予的?我们只知道村委会主任是农村自治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那么法定代表人既没有到场进行商讨,也没有到场参加签字的盖章,这份合同的签订有效吗?就算村委主任到场亲自参加签字并盖章,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象这种既涉及村集体又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不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能算合法吗?何况我们的村委会已经超期一年多了。我们深知,土地乃是农民的命根子,生存的根源,大面积的卖地是关系到我们每个村民子孙后代的百年大计、千年大计,没有土地的农民靠什么为生?我们村人均占有不足七分地,卖掉这300亩多年培育的经济田,仅靠人均占有3分粮地是解决不了村民的温饱问题的,势必造成90%的村民失业,靠到外地打工谋生而已。这种独断专横,违法越权行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三、以假象愚扰欺骗村民,掩盖其独断专横越权之实。
2002年7月11日卖地合同签订后,这位代理书记深知自己的行为是狐狸尾巴藏不住了,村里不少党员、村民开始议论纷纷表示不满及反对,便于2002年7月21日抛出了一篇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名义的所谓“致全村村民的一封公开信”。想以此愚扰和欺骗村民,掩盖其专横独断违法越权之实。对于了解实情之人,是不难看出有很大问题。
本公开信①两委从未因卖地事宜作过研究。
②从未以此召开全党会议和村民会议。
③公开信字句不提卖地价格。
④公开信字句不提对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及土地上附属物也未作任何具体解释。
⑤村委会如何与该土地的承包户解除合同关系,应负哪些责任?解决方案是什么?等等。
公开信把这些与村民密切相关的事置之度外,闭口不提。对此,我们党员、农民及果农于2002年7月27日公开联名签字提出意见交至村委会,而代理书记温立忠却置 我也是在山东大学毕业的,学会计专业,校友好! 李律师,
您好!
我去年春节放假前由于某装饰公司的催促,一时性急交了500元量房定金,其实没怎末量,大体量了(由于当时没平面图),春节后我还没拿到设计图的情况下想要回500元不想让他装了。结果,几次都不给。就是郁闷,您说能要回来吗?
邮箱:zhangdong_hua18@sina.com.cn 做律师要先学会做人,李主任,我想请教一下,如果你们事务所里出了陈世美,那他还是合格的律师么? 北方工业大学的校友在烟台不多,于一平同学,你好。QQ83166152 <P>请教一个同样的问题:购买抵债房如何操作???</P><P>谢谢!!!</P> 李律师,这样不好,你一味只顾在这里做广告,对网友的问题不闻不问,这样好象有只为商业利益的嫌疑。这样不好吧?好歹你给大家一个交待,是吧?你看,有网友提出了诸如陈世美之类的尖锐问题,你怎么不回答?你回答不了就实话实说嘛,大家不会怪你的。 我认为李健同志你是一个好人是一名有本实真办事懂法律诚心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律师。通过代理案件我觉得你称职敬业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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